(2023)皖0402民初2400号
宗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宗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4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宗维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林化肥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宗维东负担(宗维东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2282,251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