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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孔垂玲送达(2023)皖04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6-15 17:34:07 打印 字号: | |

孔垂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孔垂玲、郭星辉、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4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孔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784.76元以及借款利息817.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8602.51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孔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郭星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孔垂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