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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方燚、周楠送达(2023)皖04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6:29:5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3394号

方燚、周楠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红与被告方燚、周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玉红误工费14838.25元、护理费10425元、交通费150元,合计25413.25元;二、被告方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玉红医疗费1393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160元16452.20元;三驳回原告朱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朱玉红负担78元,方燚负担35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3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朱玉红和方燚各负担900元(方燚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朱玉红已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

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