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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永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6:25:55 打印 字号: | |


杨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369民事判决,因杨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55.56元及利息3,368.92元(暂计算至2023年07月12日),合计6,924.48元,2023年07月12日之后利息以3,5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永负担(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

 

 

联系电话:(0554)6221235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