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913号
曹安坤:
本院受理原告武双喜与被告曹安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双喜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共计660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8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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