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284号
孙克启: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克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孙克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孙克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孙克启负担100元(孙克启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账号: 225018078711000002002,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