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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程龙青送达(2023)皖04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5 10:05:18 打印 字号: | |

程龙青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程、程龙青、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4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程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79.33元,借款利息9479.55元(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本息合计人民币238558.88元。并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78%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程程以其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东城名苑12栋304室不动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抵押财产享有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程龙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由被告程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