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闯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要求:1. 判令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劳务费100690元以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8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判令刘闯对上述款项及资金占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