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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桐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16:58:57 打印 字号: | |

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桐: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紫金山商贸有限公司、张进、吴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4,581,572.54元、违约金1,719,679.50元,合计6,301,252.04元(2022年8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581,572.54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2,200元;三、被告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6,000元;

四、被告淮南市紫金山工贸有限公司、张进、吴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吴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南市紫金山工贸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动产权属证号: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6080、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6081、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6082号】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76元,原告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732元,被告淮南市锦晟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紫金山工贸有限公司、张进、吴桐负担55,64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