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文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合肥浩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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