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因陈士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劳务费98,99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23年05月1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安徽优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4元;保全费1,023元,由被告郑义超、陈士春、淮南市弘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账号:225 018 078 711 000 002 002;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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