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929号
庞钊:
本院受理孙永勤与庞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23)皖0402民初3929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壹万元整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