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昊:
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25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2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二、被告张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雷保全申请费1850元;三、驳回原告王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1元,由原告王雷负担50元,由被告张昊负担5241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25018078711000002002;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