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223号
张昊:
原告金红与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红借款本金174,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1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
二、被告张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红保全申请费1428元;
三、驳回原告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