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辉:
本院受理原告承德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132019.58元(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人民币9745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为人民币34569.58元)(上述1、2项诉求暂合计为人民币207019.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在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