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龙与被告刘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264号民事裁定书,因程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玉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玉龙自愿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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