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破11号
2023年11月3日,本院根据曹学英的申请,裁定受理曹学英对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查明,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将债务人的财务账册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不具备清产核资的法定条件。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现除银行存款60.03元外无其他资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停产歇业已久,无经营场所和人员,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的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查询到公司名下现银行存款60.03元,无其他资产,无法进行全面清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宣告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淮南市宜修汽车电子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