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0402民初2777号
王秀芳:
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赔偿原告任永信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计19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永信;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赔偿任永信108,163.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永信;三、被告朱吕权赔偿原告任永信54,081.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永信;四、被告王秀芳赔偿任永信54,081.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永信;五、驳回原告任永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