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0402民初2777号
王秀芳:
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 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9,800元(上诉金额为286,363.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