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0402民初2777号
王秀芳:
原告任永信与被告朱吕权、朱继才、王秀芳、李军、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 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分析推断上诉人驾驶员对该起事故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的证据不足,判定公交公司对该起事故承担20%的责任有悖于交警事故认定,于理于法不符,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改判上诉人公交公司无责。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改判国元保险公司按照无责赔付承担责任即19,800元。不服判决的数额是286,363.09元;三、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任永信、朱吕权、王秀芳承担。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