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993号
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同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同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0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