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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闫典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8 09:52:56 打印 字号: | |

闫典:

本院受理原告高辉与被告闫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闫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辉劳务费13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元,原告高辉负担456元,被告闫典负担2,960 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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