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波: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刘兰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皖04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刘兰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南市顺通钢模租赁站租赁费 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50 元,由被告刘兰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