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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扬州建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17:10:35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1318号

扬州建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简德华诉被告扬州建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简德华对(2023)皖04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402民初1318号,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