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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陈东元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16:51:05 打印 字号: | |

  (2023)0402民初3115

陈东元

本院受理原告景保义、闫汝年、伍敬泗、王祥兵闫兴刚诉被告衡东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东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49600元利息(利息以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从2022年4月30日始到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副本、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5日14点4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