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115号
陈东元:
本院受理原告景保义、闫汝年、伍敬泗、王祥兵、闫兴刚诉被告衡东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东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49600元利息(利息以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从2022年4月30日始到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副本、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5日14点4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