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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海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6:49:1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2622号

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经授权享有的第1516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二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0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1011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825

 

 

 

承办法官:鲍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

(网址:http://dtq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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