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622号
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262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1516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被告王海燕负担100元(王海燕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鲍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