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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让勇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7:43 打印 字号: | |

李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志与被告李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 被告李让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来志

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来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来志负担75元,被告李让勇负担600元(原告已同意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余培              电话:(0554)6221235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