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执972号
孙超: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你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责令你履行(2023)皖04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