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张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7,894.9元,借款利息1,956.63元(截止至2022年09月02日止),本息合计149,851.52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47,894.9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995%计算自2022年09月0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被告张德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余培 电话:(0554)622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