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浩浩:
本院受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郝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郝浩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军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郝浩浩负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