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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周骥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18:51:06 打印 字号: | |

 (2023)0402民初3008号

周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分公司与被告周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周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分公司2016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期间物业管理费4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