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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昊送达(2023)皖0402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18:47:20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财保559号

张昊:

申请人王雷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402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2023)皖0402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被申请人张昊名下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6222620270003415323)的账户存款266036.6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申请人王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