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财保559号
张昊:
申请人王雷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402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3)皖0402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被申请人张昊名下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6222620270003415323)的账户存款266036.6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申请人王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