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5.56元及按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23年7月12日的利息3368.92元(两项合计6924.48元);并按借款本金35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原告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