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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陆奎建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14:42:02 打印 字号: | |

 (2023)0402民初2812号

陆奎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陆奎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017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负担51元,被告陆奎建负担54元(陆奎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