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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方同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2 09:57:34 打印 字号: | |

方同:

本院受理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方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偿还垫付车贷款53,793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1元;二、驳回原告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计722.50元,由被告方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