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305号
田家庵区链家房产中介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链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240934号、第9448348号“链家地产”、第9448349号“链家”,第17166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等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停止以“链家”名义对外宣传推广等;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链家”相同或近似字样;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