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松与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昊:
本院受理(2023)皖0402民初3221号原告王松与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松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0496.07元及后续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