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993号
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同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诺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同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6502.2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9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