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408号
高志陆:
本院受理原告段昌文与被告高志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高志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昌文劳务费7772.80元;
二、驳回原告段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昌文负担10元,被告高志陆负担4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