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993号
邱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875.45元;
二、被告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152.37元;
三、驳回原告淮南市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邱建华负担1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