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080号
张士民:
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余与被告张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士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华余劳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士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