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军诉被告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蒋兵:
本院受理(2023)皖0402民初3097号原告朱军诉被告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军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蒋兵立即赔偿原告朱军车辆维修费10344元;2.判令被告蒋兵赔偿原告朱军停运损失4200元,以上合计1454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蒋兵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