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茂与被告马梦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马梦婷:
本院受理(2023)皖0402民初2991号原告向茂与被告马梦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茂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8000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暂定213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贷款利率LPR的150%计算,自2023年2月5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合理维权产生的差旅费暂定1700元,上述诉请合计991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