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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送达(2023)皖04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4 09:39:47 打印 字号: | |

  (2023)0402民初1098号

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4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田家庵区小叶日化百货批发部负担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