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864号
于锦洲:
本院受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锦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3、判令被告在拼多多平台首页公开承认侵权事实,消除影响;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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