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318号
扬州建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简德华诉被告扬州建茵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德华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69901.16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工程交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四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2、由被告承担。后原告简德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变更为1200581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转换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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