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聂爱柱与被告王中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皖04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王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聂爱柱工程款156600元,并以15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被告王中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