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德芬与被告程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0402民初955号
程东珍:
原告夏德芬与被告程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东珍赔偿原告夏德芬医疗费用8726.07元、医疗辅助用具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5,5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460元,计30,440.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德芬;
二、被告程东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德芬保全申请费1020元;
三、驳回原告夏德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