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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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丁一晨诉被告淮南微社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丁一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并在其主办网站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总计1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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